上海库存条形码去哪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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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库存条形码去哪里申请?

作者:标尚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2-01 08:20:11

条码技术是世界上广泛应用的一种自动识别和电子计算机数据输人的手段,是提高工作效率的管理工具。条码印刷品的质量就象商品本身的质量一样影响着销售,合格的条码符号是POS系统实行自动化管理的必要保证。我们看到有关部门对印刷企业实行条码标志印刷资格认可制度,并对试印刷与正式印刷之试品及产品进行检验,以确保条码印刷品质量。但是,这之后的情况容易忽视,有一部分商品条码在印刷企业印刷之后,经检验为合格品,而在系统成员使用过程中以及流通到商家手中之后,却成为不合格品,应引起系统成员的重视。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况:商品外形设计不正确常见的是饮料,尤其是聚脂瓶装饮料,外形凸凹不平,而条码符号通常印刷在塑料标签上,标签粘贴在瓶子上后,也随着瓶子外形变得凸凹不平,发生皱折,造成条码符号无法正确识读。这种情况,应在设计瓶子外形的时候,保证标签的部位是平滑的。条码印刷位置不正确部份袋装商品,将条码符号印刷靠近袋子边缘,尽管印刷之后检验合格,但是装入内容物之后,发生变形、皱折,仍然无法正确识读条码。正确的方法是,在设计条码位置时避开接缝、变形部位,最好先在袋内装人内容物之后,观察其平整部位,再在此位置印刷条码符号。

部份盒装商品,包装盒平铺时检验条码符号合格,但是当纸盒折叠好之后,却将条码符号遮掩了一部分,或者左右空白区不足。这应该在设计条码位置时充分考虑。为追求商品上档升级,很大部分商品套上了热收缩膜,也有因此而造成条码不合格的情况。热收缩膜受热收缩之后,在商品的角上无法收缩平整,形成皱折,在此位置的条码符号无法正确识读。有些商品,尤其是儿童商品,在热收缩膜与商品之间放上标记,小玩具等,以吸引顾客,常见的是泡泡糖放立体水晶胶,常将条码符号部分甚至全部遮掩,造成无法识读。商品上再标注其它内容造成条码不合格常见的是食品标注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保质期等内容:错误地标注到条码符号上,盒装食品使用移印油墨,用手工印码机进行标注,有的盒子上条码位置设计在与标注日期位置相对应的另一面,而移印油墨印上后变干需要一段时间,快干性油墨需2~5秒,慢干性油墨用5秒以上。当标注日期后推放盒子时,未干的油墨就会污染另一个盒子上的条码符号,堆放多少污染多少,形成污点,无法正确识读,这应在设计条码位置时予以重视。特殊商品速冻食品,如冰淇淋等,经冷藏后取出时,其表面由于低温凝结了一层薄冰块,全部或部分盖住了条码符号,致使无法正确识读。这类商品是季节性的、短期的,宜采用店内码。

问:我公司名称发生变化,如何办理相关变更手续、需要提供哪些证明文件?答:《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系统成员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文件和《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系统成员的名称发生变化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如实填写《系统成员信息变更登记表》(可在当地编码分支机构领取)并加盖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公章,提供新的营业执照和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证明及变更前的《系统成员证书》或《系统成员证书》(续展)。

什么是定长条码?什么是非定长条码以及如果进行商品条码申请

定长条码是指所表示固定字符个数的条码。非定长条码是指表示可变字符个数的条码。例如:EAN-13条码是定长条码,EAN-128条码为非定长条码。

(1)用于读者借阅证号码和图书的借阅管理目前使用的读者借书证都是一张印有读者的姓名、单位、照片以及一维条码等信息的卡片,这是为了方便人们阅读这些信息,但对计算机而言是看不到这些的,要想识别就要借助条码进行识别,并且在使用以前还要预先建立数据库,通过扫描条码检索到读者数据、借阅信息等,当用户特别大时这会给系统增加许多负担。若使用二维条码就可以将读者的姓名、单位以及照片都存储到条码中,借阅图书时如同书目信息一样不必调用数据库,而是直接通过二维条码的识别就可以完成操作,二维条码借书证。利用于B/S或C/S网络客户机功能的结构,在图书自动化管理中使用二维条码,我们就可以将借阅图书的操作和数据处理工作放到客户机端,那么这种操作无论是在客户机/服务器模式(C/S)或者是浏览器/服务器模式(B/S)下都不会受到影响,而且操作完成起来非常方便易行。操作时使用专用的扫描设备扫描借书证和文献上的条码,系统根据条码所表示的内容自动记录下借阅信息,最后将记录下的借阅信息传送至服务器端就完成了借书的全过程。如果读者超期借阅或丢失图书,计算机就会自动对该读者拒借,待办完有关手续后才开通借阅服务。

(2)用于阅览室的管理阅览室管理的程序主要以输入馆藏文献条码为数据采集源,不易找到图书和过刊的对应信息,而现刊又没有馆藏条码,因此需要采用现刊上所载的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ISSN号,这给程序的判断又带来了一定难度。而采用二维条码后,因为二维条码中将ISSN号和图书期刊编号对应存放在一个二维条码中,因此可以很容易实现阅览室期刊的管理。

(3)随书附件的管理计算机、通信网络等现代技术的发展、应用和电子出版物的问世,使图书馆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发生了巨大变化。二维条码借书证示意刷型和电子型混合载体形态出版物的出现和剧增,使各图书馆纷纷采取对策,而这些混合物载体的出版物主要是以带附件的形式出现,其中的附件多是电子型的光盘、软盘或磁带等。目前,图书馆管理带附件图书的方法主要分为附件参与流通和不流通两类。附件不参与流通,将极大地降低附件的使用率,影响读者的阅读图书,不能发挥附件应有的作用,不适应现代化图书馆的服务要求;大多数图书馆都已采用计算机管理,但对带附件图书并未能完全用计算机管理。

(4)有利于减少自动化过程中的数据错误率

①数据安全是自动化系统运行质量的重要衡量因素,由于二维条码具有更完善的纠错机制,使用二维条码可以大大减少甚至避免错误数据的出现概率。

②有利于减少现有图书加工的工作量。由于计算机网络非常发达,采编人员可通过现有的网上联机编目,直接从因特网下载书目MARC数据,在做一些基本修改后,通过相应软件和特定设备打印出的条码贴在书上就可完成图书的加工了。这样可以保证文献数据的标准化、准确性和各馆数据的同一性,简化了图书采编工作环节。

第十五条企业在设计商品条码时,应当根据应用需要采用《商品条码》(GB12904)、《储运单元条码》(GB/T16830)、《EANUCC系统128条码》(GB/T15425)等国家标准中规定的条码标识。

【释义】

1.本条是关于企业设计商品条码的规定。

2.企业在设计EAN/UPC、ITF-14、UCC/EAN-128商品条码时,必须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要求。

在设计EAN/UPC商品条码时,其尺寸、颜色搭配及印刷位置等应符合GB12904《商品条码》及GB/T14257《商品条码符号位置》的相关要求。

在设计ITF-14时,应符合GB/T16830《储运单元条码》的相关要求。

在设计UCC/EAN-128时,应符合GB/T15425《EANUCC系统128条码》及GB/T18127《物流单元的编码与符号标记》的相关要求。

第十九条系统成员对其厂商识别代码、商品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

【释义】

1.本条是关于商品条码专用权的规定。

2.系统成员对其厂商识别代码、商品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是指:系统成员有权专用本企业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商品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国家保护系统成员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商品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不受侵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系统成员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商品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

3.相应的商品条码是指:EAN/UPC、ITF-14及UCC/EAN-128三种类型的商品条码。

第二十条系统成员不得将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他人使用。

【释义】

1.本条是关于对系统成员使用商品条码的禁止性行为的规定。

2.为保证商品条码标识的惟一性,系统成员不得将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转让他人使用或与他人共同使用。

3.系统成员在商品上使用商品条码时,通常情况下应保证商品上所标注的生产者名称与系统成员的名称相一致。

4.在统一管理商品代码的前提下,集团公司(总公司)下属的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可以使用集团公司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但必须在商品或包装上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或集团公司和分公司的名称。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核准注册不得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条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不得伪造商品条码。

【释义】

1.本条是关于商品条码使用的禁止性规定。

2.本条规定禁止下列三种违法行为:

1)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

2)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

3)伪造商品条码。

3.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是指:擅自使用他人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侵犯商品条码专用权;使用编码组织尚未启用或已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编码组织是指国际物品编码协会及各成员组织。

4.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是指:将非商品条码充当或作为商品条码使用的行为,企业内部使用其他条码的情况除外。

5.伪造商品条码是指:以欺骗为目的,编造或变造(包括拼凑、粘贴、手画等)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包括供机器识读的标识和供人识读的数字代码)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销售者不得经销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商品。

销售者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干扰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

【释义】

1.本条是关于销售者的禁止性规定。

2.本条禁止销售者经销下列商品:

1)未经核准注册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商品;

2)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的商品;

3)伪造商品条码的商品。

销售者经销过程中,商品条码超过使用有效期或被注销的除外。

3.本条规定禁止销售者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干扰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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