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产品条形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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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产品条形码管理办法

作者:标尚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4-08 08:34:55

一、系统需求1、可通过短信和以WEB方式查询所购产品的真伪。2、厂家通过对客户提交的信息的分析,打击假冒,维护利益和形象;掌握终端客户信息;对串货情况有所了解,为上层决策提供依据。3、以现有的软硬件资源为基础与现有系统结合,建立一个投资小,运营高效,维护简便的查询系统。

二、系统分析需要的软硬件资源:计算机网络系统;在互连网上已经建立公司网站;建立两套系统:短信查询系统和基于WEB互连网查询系统。

三、系统构成1、硬件:条码打印机一台、GSMModem、耗材(标签碳带)。△条码打印机:通过打码机热转印的方式将条码印在耗材上△GSMModem:连接GSMModem来收发查询短信2、软件:防伪标签条码打印软件、终端客户管理查询系统、防伪WEB查询系统△防伪标签条码打印软件:根据软件可自动随机生成唯一的16位编码(位数可自定),并驱动打印机打印△终端客户管理查询系统:对于短信和WEB查询的客户数据进行管理,可根据用户来电手机号码信息、上网查询的IP地址区分其所在地区;通过与用户通话、通信等核查其所在地区信息,可掌握购买者所在位置;然后把它们与该机床曾发往的分销商所在地区相比对,即得出防伪及窜货信息。包括:短信收发、货品管理、货品查询、查询记录、查询统计、假货警示、窜货跟踪、短信发送等模块出厂编号、型号、规格、制造日期短信收发:接收终端用户防伪码信息,反馈真伪信息货品管理:产品序列号、产品名称、出厂编号、产品描述(型号、规格、制造日期等)、产品防伪码、查询状态货品查询:产品序列号、产品名称、查询手机号、查询结果、查询时间、查询手机号、所在地(省份、城市)查询记录:产品序列号、产品名称、查询时间、查询手机号、查询的号段、产品防伪码(真实的号段)、所在地(省份、城市)查询统计:产品序列号、产品名称、查询次数、查询状态、所在地(省份、城市)假货警示:产品序列号、查询手机号、查询时间、查询的号段、真实的号段、所在地(省份、城市)窜货跟踪:产品名称、购买方式、代理商名称、窜货区域短信发送:根据个别的短信反馈不同的信息,可以群发的形式实现△防伪WEB查询系统防伪WEB查询系统指定一个域名可采用通过IP转移到工厂主机上,使用512KADSL实现24小时在线,通过ADSL猫(带路由功能)进行端口映射,最终实现web查询及客户关系管理。

四、系统简介1、系统设计理念给每个产品分配一个唯一序列号和防伪码(位数可自定,现拟定为16位),此号段可以与设备本身的序列号是相对应的,并用一次性标签来承载序列号和防伪码。在产品被最终消费者购买之后,消费者通过手机短信和WEB网形式可以向厂家查询。短信查询原理客户端在购买产品后,用户将所购买产品的16位防伪码按指定格式编写成手机短信,通过GSMModem收发将其转到企业的短信自动服务平台上,将查询编码与防伪码数据库比对,根据真伪及查询次数平台即利用短信告知用户所查的产品是否是真品。查询过程简单,耗时短,系统反应时间小于0.1秒钟,反馈信息间隔时间小于1分钟。WEB查询原理用户将所购买产品的16位防伪码按网站(http://www.***.com)提示键入查询栏内,数据可以同短信查询系统调用同一个数据库,将查询编码与防伪码数据库比对,根据真伪及查询次数决定回复信息内容。在查询时如该序列号产品的防伪不正确,或已被查询过,则可判定所购产品是否为假冒品。

系统优势通过短信和WEB终端用户跟踪方式为造假者设置了不可解决的难题:一是,不知道产品序列号所对应的产品防伪码;二是,即使知道一个产品的序列号和防伪码也没用,因为每个产品的序列号和防伪码都不同,因而无法被批量造假;三是,不知道产品的序列号的产生规律。因此,造假产品可以非常容易的被识别出来对于高级主管远程查询,可考虑设置超级用户名、密码,确保信息不外泄。无论是短信查询还是web查询,每查询一次的历史信息均应记录在案(二者可调用同一数据库数据并可同时写入),数据库中的信息可以用终端客户管理查询系统进行详细的管理及跟踪(详情可参见上述终端客户管理查询系统简介)2、系统实现的反馈信息无论是短信查询还是web查询,我们均可在软件中自动生成以下反馈信息,可以通过短信及WEB形式呈现:1)真品第1次查询的反馈:您查询的防伪码是:1234567891011120对应的产品编号是:Y1004感谢您购买******厂原厂生产的

1.准确可靠。据相关资料显示,键盘输入平均每300个字符出错一次,防伪条码输入平均每15000个字符出错一次。如果加上校验位,防伪条码的错误率是千万分之一。

2.数据输入速度快。键盘输入,每分钟90字的打字员可以在1.6秒内输入12个字符或字符串,而使用条形码做同样的工作只需要0.3秒,速度提高了5倍。

3.它很便宜。与其他自动识别技术相比,条码技术的推广应用成本相对较低。

4.灵活实用。防伪条码符号作为一种识别手段,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与相关设备结合形成识别系统,实现自动识别。也可与其它控制设备连接,实现整个系统的自动化管理。同时,在没有自动识别装置的情况下,也可以实现手动键盘输入。

5.很大的自由度。识别装置与防伪条形码标签的相对位置具有较大的自由度。防伪条形码通常只表达一维方向的信息,而同一防伪条形码上的信息是相同的、连续的,因此即使标签不完整,也可以从正常部分输入正确的信息。

6.设计简单。本实用新型结构简单,操作方便,无需专门培训。

7.容易制作。可打印防伪条形码,称为“可打印计算机语言”。该防伪条形码标签制作简单,对印刷设备和材料无特殊要求。

检测数据处理

扫描反射率曲线等级的确定:取单次测量扫描反射率曲线的参考译码、最低反射率、符号反差、最小边缘反差、调制比、缺陷度、可译码度、空白区宽度、宽窄比诸参数等级中的最小值作为该扫描反射率曲线的等级(各参数的等级及扫描反射率曲线的等级用字母表示时,字母等级与数字等级的对应关系是:A4,B3,C2,D1,F0)。

符号等级的确定:10次测量中有任何一次出现译码错误,则被检条码符号的符号等级为0。10次测量中都无译码错误(允许有不译码),以10次测量扫描反射率曲线等级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被检条码符号的符号等级值。

符号等级的表示方法:符号等级以G/A/W的形式来表示,其中G是符号等级值,精确至小数点后一位;A是测量孔径的参考号;W是测量光波长以纳米为单位的数值。(符号等级值也可以用字母A、B、C、D或F来表示)。

扫描反射率曲线各单项参数检测结果的表示方法:对于一个条码符号经检测得出的10个扫描反射率曲线,可以计算各单项参数(除参考译码外)10次测量值的平均值并确定平均值的等级;可以计算参考译码参数10次测量的等级的平均值,把这些测量值的平均值及其相对应等级或等级的平均值作为检测结果在检测报告中给出。

判定根据检验结果,按照要求,进行单个商品条码符号质量的判定。检验报告

检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被检条码符号的条码类型;条码符号的供人识别字符;条码符号所标识的商品的名称、商标和规格;条码符号的承印材料;测量光波长和测量孔径的直径;检验依据的标准;各项检验结果;符号等级;判定结论;检验人、报告审核人和报告批准人的签名;检验单位的印章;检验日期。

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条码申请管理,加快商品条码推广应用,促进本省商品流通的信息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的、表示特定信息的全球统一商品标识,包括零售商品条码、非零售商品条码和物流单元条码。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制、管理、应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是全省商品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商品条码工作的监督检查,并组织实施本办法;其下属的省标准化研究院具体负责本省商品条码管理、协调工作。市、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设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方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按照其规定的职责范围开展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商品条码的宣传、推广工作,引导和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采用全球统一标识系统,并逐步建立有效的产品跟踪与追溯系统。第六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应当在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一)食品、卷烟、酒、饮料;(二)药品、保健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三)日用化学品;(四)儿童玩具;(五)家用电器。第七条使用商品条码,应当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分支机构,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注册本分支机构的厂商识别代码。已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第八条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商品条码注册申请书;(二)出示营业执照并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申请人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的,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第九条厂商识别代码的有效期为2年。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到所在地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续展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第十条系统成员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所在地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应当在停止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到所在地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注销手续。第十二条遗失《系统成员证书》的,应自发现遗失之日起10日内向原申办机构提交补发申请。原申办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属遗失证书的,予以公告,并在公告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第十三条在国内生产或代理销售商品使用境外注册商品条码的,生产者或代理者应当提供该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并到所在地编码分支机构备案,由编码分支机构将备案材料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第十四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有关的国家标准编制商品条码,并在编制完成之日起30日内报所在地编码分支机构备案;编码分支机构应在30日内将备案材料报送省标准化研究院。第十五条商品条码的设计应当符合有关的国家标准。根据应用需要,系统成员可采用EAN/UPC商品条码、ITF-14商品条码、UCC/EAN-128商品条码。

第十六条印制商品条码,应当符合有关的国家标准,保证质量。印刷商品条码需要原版胶片的,应当向商品条码原版胶片制作者订制。商品条码原版胶片制作者应当按照有关的国家标准制作原版胶片,保证质量。第十七条印刷企业承接商品条码印刷业务,应当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注册商品条码的备案文件,并复印存档备查,存档期限为2年。委托人不能出具《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备案文件的,印刷企业不得承印。第十八条销售者在本单位内部对再加工、分装或者不规则包装的商品需要使用店内条码的,应当根据有关的国家标准编制。已经标注合格商品条码的,销售者应当直接采用商品条码,不得另行编制、使用店内条码。第十九条系统成员不得擅自将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他人使用。第二十条委托他人生产的产品,需要标注商品条码的,应当标注委托者注册备案的商品条码。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使用未经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二)伪造或冒用他人商品条码;(三)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四)其他违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行为。第二十二条销售者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干扰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3000元罚款。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回所收取的费用;逾期不退的,可处所收取费用一倍的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30000元。第二十七条从事商品条码管理和监督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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