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超市条码怎么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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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超市条码怎么查询?

作者:标尚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4-10 08:20:15

由于商品条码申请识读是通过光照射在条、空上的反射率不同来识读的,条码扫描设备的光源绝大部分是红光,因此,白空黑条的条码最容易识读。有些书刊为了印刷成本的降低,封面的字图只印一个颜色:红色、黄色或橙色,从而条码也印成了白底红条、白底黄条、白底橙条,使扫描设备的红光照射在条、空上的反射率几乎相同,造成无法识读;有些书刊封面人员不了解条码的识读原理,在深兰、深绿、深棕色封面上印黑色的条码或将条码印在封面有图文的地方,使条码的印刷对比度(pcs值)很小,使扫描仪器无法识读。

像这种情况,只要在制版时将封面印条码的部分底色挖空成空白色,再印上黑色条码,就可以保证条码的识读。为了保证条码的印刷质量,条的颜色应选择黑色、深兰色、深绿色、棕色,空的颜色应为白色、红色、黄色、橙色,这16种搭配为最佳选择。要了解光的吸引、反射作用,掌握条的颜色必须能吸收红光,使条的反射率较低;空的颜色必须反射红光,使空的反射率较高。条反射率最大值不超过25%,空的反射率最小值不小于96%,条码印刷对比度(pcs值)为67%-98%,条码扫描仪器才能正确识读。

二、任意缩放条码尺寸有些书刊由于开本小(64开)或封面图文太多,没有足够的位置放置条码,便随意缩小条码尺寸,造成空太小或条太细,使扫描仪器无法识读。因此,需要缩小条码时,必须由书刊条码行政部门使用专用设备制做缩小码,并只能缩至常规条码的80%。厂的管理人员熟悉和掌握条码的识读原理、质量保证尤为重要,书刊条码技术作为一个新事物,将靠广大出版同仁的共同努力,才能得到健康迅速的发展。

三、自行制作条码软片有些书刊条码软片丢失了,便自行制作一个条码或把原来书刊上的条码复印下来,再拿去制版,这种做法是不允许的。自行制作的条码软片或复印下来的条码本身质量就不合格,因而制版、印刷出来的书刊条码肯定不合格。条码软片丢失了,必须重新向书刊条码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制做条码软片。

四、印刷的纸张、油墨、设备选择不当条码的条、空间隙很小,印刷的纸张、油墨、设备选择不当,印刷时就容易糊版、条变粗、空变细,当条宽偏差超过>30%,扫描仪器就无法识读。因此,书刊条码印刷最好选择胶印,纸张选铜版纸、胶版纸等纸毛较少的纸张,印刷时滚筒衬垫不宜过软,油墨的流动性适中,以保证不糊版。条码印刷时应保证条空清晰、尺寸准确,条宽偏差和印刷对比度在规定范围内,才能成为书刊条码印刷合格品。应用条码扫描技术,实现微机自动化管理,是当前国际书业界追求管理现代化的潮流和热点。随着我国“扫描书店”的不断增多,书刊条码印刷质量的合格率将影响到我国出版行业推行计算机管理的进程。

在使用商品条码申请打印软件批量打印条码的过程中,有时会出现条码破损,需要补打。但是在条码打印软件中一般导入的都是所有的数据,默认打印的也是所有数据,那么,想要打印部分的条码数据该如何操作,具体步骤:1.打开条码打印软件,新建标签之后,点击软件上方工具栏中的数据库设置按钮,弹出数据库设置对话框,点击添加,选择要导入的数据类型,这里选择excel表,根据提示点击浏览-测试连接-添加,默认导入的是所有的数据。如果想要打印部分条码数据,在导入excel表的时候,可以设置数据过滤的范围:从第几条到第几条。设置好之后,点击添加。

然后点击软件左侧的条形码按钮,在画布上绘制一个条形码对象,双击条形码,在图形属性-数据源中,点击修改按钮,数据对象类型选择数据库导入在字段中选择相应的字段,点击编辑-确定,即可出现对应的内容,设置好之后,可以点击文件-打印预览或者软件上方工具栏中的打印预览按钮,看下预览效果,预览效果可以跟excel表中的数据对比一下,没有问题的话,可以直接连接打印机进行打印,也可以输出PDF文档进行打印。在条码打印软件导入数据库的时候,设置数据过滤范围之后,打印出来的就不是所有的条码数据,而是根据自己的需求打印出来的部分条码数据。条码打印软件排版比较灵活,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自定义进行设置,有需求的朋友可以下载试用。

很多人在使用商品条码申请打印软件进行流水号打印时,可能会遇到这样的要求,希望打印一行三个一样的标签,咨询在条码打印软件中该如何设置?这就跟打印设置中标签份数有关了,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下在条码打印软件中如何设置才能实现符号要求的流水号打印吧:在条码打印软件中设置流水号有两种方法,一种是数据库导入,另一种是序列生成,这里以序列生成为例,演示下操作步骤:

在条码打印软件中点击软件左侧的条形码按钮,在画布上绘制条形码对象,双击条形码,在图形属性-数据源中,点击修改输入固定不变的内容,这里以默认数据为例。点击+号按钮,数据对象类型选择序列生成,开始字符串为1,点击添加。在右侧的处理方法中,点击+号按钮,处理方法类型选择补齐,目标长度为3,填充字符为0。点击添加-确定。设置好之后,可以点击软件上方工具栏中的打印预览按钮,看下预览效果。

都是按照顺序逐渐递增的,如果想要打印一行3个一样的标签,我们可以在打印设置中设置标签份数为3,即可实现效果:打印设置中标签份数指的是一个标签重复打印多少份。文档设置中也有一个份数,这个份数指的是纸张的份数,每张纸重复打印多少份,输出之后才能看到效果,预览时看不出来的。输出PDF文档时的效果:以上就是有关条码打印软件打印一行3个一样标签的详细介绍了。标签份数和份数的意思是不一样的。看了以上教程,想必你已经了解了。如果操作方面还有什么不理解的,可以联系条码打印软件在线人员进行咨询。

《商品条码申请管理办法》经2005年5月1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8年7月3日颁布的《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在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等领域的应用,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的代码和条码标识。我国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代码及条码标识体系,推广应用商品条码,建立我国的商品标识系统。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制、应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管理全国商品条码工作。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以下简称编码中心)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机构,负责全国商品条码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厂商识别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商品条码必须按照本办法核准注册,获得厂商识别代码。

第二章注册

第六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可以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集团公司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按规定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第七条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到所在地的编码中心地方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申请人应当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

第八条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初审合格的,编码分支机构签署意见并报送编码中心审批;对初审不合格的,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将申请资料退给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对初审合格的申请资料,编码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人交纳的有关费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程序。对符合本办法第六、七条规定要求的,编码中心向申请人核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编码中心应当将申请资料退回编码分支机构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申请人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由编码中心发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资格。

第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厂商识别代码:(一)不能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文件的。(二)社会组织、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组织或单位,非本单位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际物品编码协会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编码中心应当定期公告系统成员及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

第三章编码、设计及印刷

第十三条商品条码的编码、设计及印刷应当符合《商品条码》(GB12904)等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编码中心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厂商识别代码。

第十四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商品代码,向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通报编码信息。第十五条企业在设计商品条码时,应当根据应用需要采用《商品条码》(GB12904)、《储运单元条码》(GB/T16830)、《EAN·UCC系统128条码》(GB/T15425)等国家标准中规定的条码标识。

第十六条从事商品条码印刷的企业可以向条码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取得印刷资质。获得印刷资质的印刷企业,可优先承接商品条码的印刷业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印刷企业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印刷商品条码,保证商品条码印刷质量。印刷企业接受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应当查验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并进行备案。

第十八条条码工作机构鼓励系统成员和相关单位委托具有商品条码印刷资格的企业印刷商品条码。第四章应用和管理

第十九条系统成员对其厂商识别代码、商品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

第二十条系统成员不得将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他人使用。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核准注册不得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条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不得伪造商品条码。

第二十二条销售者应当积极采用商品条码。销售者在其经销的商品没有使用商品条码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店内条码。店内条码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店内条码》(GB/T18283)的有关规定。生产者不得以店内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使用。

第二十三条销售者进货时,应当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四条销售者不得经销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商品。销售者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干扰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第二十五条在国内生产的商品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时,生产者应当提供该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证明,并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备案,由编码分支机构将备案材料报送编码中心。第二十六条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负责组织全国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各级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七条各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引导商品生产者、销售者、服务提供者积极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代码及条码标识体系,使用商品条码,保证商品条码质量,提高企业在商品生产、储运、配送、销售等各环节的现代化管理水平。

第五章续展、变更和注销

第二十八条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为2年。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续展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

第二十九条系统成员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内,持有关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条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应当在停止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十一条已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

第三十三条编码中心应当定期公告已被注销系统成员资格的企业名称及其厂商识别代码。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罚款。

第三十五条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销售者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商收取进店费等不正当费用的,供货商可依法要求退还。第三十八条本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实施。

第三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条码工作机构的管理与监督。因条码工作机构及工作人员的失误,给系统成员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从事商品条码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商品条码是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是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标识。零售商品代码与条码是指以满足零售扫描结算为主要目的,而为商品单元编制的代码和条码标识。非零售商品代码与条码是指以满足非零售结算为目的,而为商品单元所编制的代码和条码标识。在流通环节中,可以对该商品单元进行定价、订购或开据发票。物流单元代码与条码是指对物流中临时性商品包装单元所编制的代码和条码标识。位置代码与条码是指对厂商的物理位置、职能部门等所编制的代码与条码标识。厂商识别代码是指国际通用的商品标识系统中表示厂商的惟一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商品代码是指包含厂商识别代码在内的对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资产及服务进行全球惟一标识的一组数字代码。店内条码是指商店为便于商品在店内管理而对商品自行编制的临时性代码及条码标识。

第四十三条商品条码收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1998年7月3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的《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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