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库存条形码的基本规则
作者:标尚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3-29 08:50:51
伴随网购行为的增加,越来越多的人关注网购打假。昨日在华中师范大学举行的2015全国大学生商品条码申请自动识别知识竞赛上,比赛评委、工信部电子商务专家组委员张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当下正在热闹进行中的“淘宝打假”,实际上是一场有关条形码的打假战。张铎介绍,人们在实体超市购买东西时,每件商品只有一个商品条形码,但同一件商品,他们通过电商渠道购买时,有时却陷入商家刻意制造的“号码疑云”中。比如某品牌冰箱在网上有个商品货号叫“A-1”,但买回去之后发现,跟实体超市同一货号下的商品完全不一致。“同上面的情况相比,更多的现状是,许多网购渠道的商品压根没有条形码也在售卖,更别谈山寨的条形码了”,张铎介绍,当下淘宝(含天猫)正在全面升级商品管理系统,将在4月实施新规,要求商家向淘宝提交商品条码作为补充。
到4月底,没有商品条形码的部分宝贝将无法发布,“这只是一个开始”,张铎认为,我国已成为全球自动识别技术市场增长最快的国家。张铎介绍,小小条形码关乎社会大信用,也能提高社会运作效率,“在海外的电商市场,这基本不是个问题,在亚马逊上,每件商品都有与实体店相符的同一条形码,而海外许多商超连保质期也有条形码,每到换季时,理货员一扫就能清理出过期货品,不像咱们的理货员,得一批批甚至一件件看,费时费力”。
商品条码申请软件是一款专业的标签设计软件,用户在使用条码软件设计条码标签时,都想要制作一个美丽且独具代表性的标签,本文主要介绍的是在条码生成软件中,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设置条形码与条码数据的距离,步骤如下:打开条码打印软件,新建标签,点击软件左侧的条形码按钮,在画布上绘制条形码对象,这里以Code128为例、双击条形码,在图形属性-文字-条码文字-文本距离中,文本距离默认的是0.5MM,在这里你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设置文本距离。
需要注意的是设置文本距离的时候可以看到条形码本身条空的高度缩短了,整体的编辑区域高度还是保持不变的。调至合适的位置后,点击确定,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下前后对比图:以上就是在条码生成软件中设置条形码与条码数据之间距离的操作步骤,是不是很简单呀,有兴趣的朋友,快快下载条码生成软件,自己动手来试吧。
一、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条形码符号位置选择原则及通用商品条形码符号的位置。适用于通用商品条形码。
二、引用标准GB12904通用商品条形码GB12904条形码系统通用术语条形码符号术语。
三、条形码符号位置选择原则商品条码申请符号位置的选择应以符号不变形且便于识读、便于操作为准则。3.1首先应选在商品包装主显示面的右侧。3.2其次可选在与商品包装主显示面相连的平面。3.3最后也可选在商品包装主显示面的背面。
四、条形码符号位置4.1条码符号的曲度4.1.1在有曲面的商品上,条码符号的条应与曲面的母线垂直。4.1.2条与印刷方向平行,且平行于母线时,条形码符号表面曲度不可超过30°。若包装直径太小,条形码符号应转90°。4.2箱型包装4.2.1箱型包装,条形码符号最好印在箱底面,尽量避免印在正中央。4.2.2长方型包装,条形码符号最好印在箱底长边的中央。4.3罐装、瓶装条形码符号最好印在标纸的一侧下方。4.4桶型包装4.4.1条形码符号最好印在桶型包装的侧面。4.4.2侧面无法印时,条码符号可印在桶型包装的盖子上,但盖子深度不可超过12mm。如果内装易泄漏的液体,条码符号不可印在盖子上。4.5袋型包装4.5.1有底且底面足够大时,条码符号应印在底面上,否则可印在背面下方的中央。4.5.2体积大的袋包装,条形码符号印在背面右侧下方,但应避免印在过低的位置,以防条形码符号扭曲。4.5.3没有底的小塑料袋或纸袋,条码符号印在背面下方的中央。如背面中央有接缝,则应印在右下方,或印在填充后不起皱折、不变形处。4.6吸塑包装4.6.1条码符号最好印在纸板正面,且凸出包装距纸板的高度不得超过12mm。4.6.2凸出包装距纸板的高度大于12mm时,条形码符号应放在离凸出包装尽量远处。4.7其他形式有些商品条形码符号可印在挂牌上。
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申请管理,促进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发展,根据有关法律和《标准化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由商品代码及其用于自动识别的标识组成。商品代码是指根据国际通用编码规则编制的,用于识别商品特定信息的一组数字代码。用于自动识别的标识通常包括一维条码、二维码或电子标签等。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制、应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工作的监督管理。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商品条码的宣传推广工作,引导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第六条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应当使用商品条码:(一)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烟草制品、酒、饮料、茶叶;(二)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玩具、服装;(三)农药、兽药、化肥、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种子;(四)其他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鼓励其他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申请使用商品条码。
第七条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应当按照规定先到所在地编码分支机构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编制、设计、印刷商品条码。厂商识别代码的续展、变更、注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在产品上市前,应当向所属编码分支机构通报产品编码信息。第九条从事商品条码印刷的企业,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第十条印刷企业接受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应当查验委托人的《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并留存,留存期限不少于两年。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到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进行备案:(一)生产企业的产品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的;(二)集团公司授权子公司使用集团公司商品条码的。集团公司的子公司、分公司自行开发、设计、生产的产品应当使用子公司、分公司申请注册的商品条码。第十三条委托他人加工产品的,应当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商品条码,并标注委托方名称。第十四条销售者不得使用用于店内管理的条码替换或者覆盖原商品条码。销售者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第十五条销售者进货时,可以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和商品条码的质量证明文件。第十六条商品二维码及商品电子标签的使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鼓励商业流通领域积极开发、推广、应用电子标签等自动识别技术。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和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印刷企业接受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没有查验委托人的《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的;(二)印刷企业未留存《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的;(三)留存《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期限少于两年的;(四)伪造、冒用、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的。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替换或者覆盖原商品条码的,由县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的,责令退回。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一条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的,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第二十二条从事商品条码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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