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药品条码查询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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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药品条码查询方法

作者:标尚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3-26 08:42:49

条形码(barcode)是将宽度不等的多个黑条和空白,按照一定的编码规则排列,用以表达一组信息的图形标识符。条形码可以标出物品的生产国、制造厂家、商品名称、生产日期、图书分类号、邮件起止地点、类别、日期等许多信息,因而在商品流通、图书管理、邮政管理、银行系统等许多领域都得到广泛的应用。下面将通过word中的条形码控件来教大家如何制作条形码。

1、点击菜单栏中的“视图”菜单,选择“工具栏”命令,在打开的工具栏中,找到“控件工具栏”,确保“控件工具栏”前已打勾,说明控件工具栏在编辑区已经显示,勾选后可以在编辑区看到控件工具栏;

2、在“控件工具栏”中找到右下角的“其它控件”按钮,单击“其它控件”按钮,在下拉列表中找到“MicrosoftBarcode控件9.0“;

3、找到这个选项单击它,在页面的编辑区立即出现了一个条形码的图标,这个图标是系统自动生成的,要对条形码的样式,和条形码的信息进行设置或更改;

4、若要修改默认条形码的样式,条形码的颜色和线条的宽度等内容,可以右击刚刚插入的条形码图标,从中找到属性选项;

5、选择属性后,弹出属性对话框,在属性对话框中,选择自定义选项,点击自定义选项右边的“...”按钮,打开属性可视化编辑工具;

6、在常规选项卡,可设置条形码的样式、子样式,有效性验证,线条宽度和方向,可以通过下拉列表进行选择;在右边的“显示数据”复选框中勾选或去掉勾可以设置条形码中是否显示数据;

7、点击“颜色”选项卡,可以对条形码的颜色进行设置,从属性颜色样式中选择一种颜色后,再从右边的调色板中选择颜色;

8、设计好样式后,接下来就是设置条形码的数据了,可以按照商品或书目等的名称进行编号,保存在数据库中,当用条形码扫描机扫描时,数据库就可以自动识别商品名称了。

9、点击属性对话框中的“value“选项,在右边的框中输入数据,输入框中默认的数据是空白,如我们输入“123456789”。

10、设置完成后,点击控件工具关闭按钮,退出控件设计模式;这样一个条形码就制作好了。点击“文件”-“保存”命令,保存制作好的条形码。

基础物品编码系统由物品分类代码、物品名称代码和物品属性代码(包括属性、属性值及其代码)三部分组成。物品分类代码是依据物品通用功能和主要用途进行的分类和代码化表示。物品名称代码是对物品名称的惟一的、无含义的标识。物品属性代码是对物品本质特征属性的描述及代码化表示。基础物品编码系统的特点基础物品编码系统是国家信息交换的公共映射基准,是国家电子商务和物品采购的总引擎。

基础物品编码系统具有以下特点:

(1)物品分类代码是确定物品逻辑与归属关系的分类代码,其分类的主要依据是物品的通用功能和主要用途,无行业和地域色彩;(2)物品名称具有明确的定义和描述;物品名称代码无含义,具有惟一性;(3)物品属性具有明确的定义和描述;物品属性及属性值代码由物品的若干个基础属性以及与其相对应得属性值代码组成,结构灵活,可扩展;(4)物品分类代码、物品名称代码、物品属性及属性值代码可实现科学有机的链接;(5)基础物品编码系统与国际兼容。通用物品编码系统通用物品编码系统是指跨行业、跨部门、开放流通领域应用的物品编码系统,是开放流通领域物品的唯一身份标识系统。它包括商品条码申请编码系统和采用射频识别技术的商品电子编码系统等。例如:商品条码编码系统、商品电子编码系统、其它通用物品编码等。通用物品编码系统是全国各领域各种流通物品都可适用的物品编码系统,也是开放流通领域必须使用的编码标准。

通用物品编码系统具有以下特点:

(1)编码对象涵盖多行业、多领域的物品;(2)代码全国惟一,结构固定;(3)代码贯穿于物品流通的整个生命周期;(4)代码实行全国统一赋码、统一管理;(5)代码的自动识别采用全国统一的标准化自动识别数据载体(如条码、射频标签等)实现;(6)代码可供供应链各参与方共同使用;(7)代码通常与国际通用的物品编码相兼容。专用物品编码系统专用物品编码系统是指在特定领域、特定行业或企业使用的物品编码系统。专用物品编码一般由各个部门、行业、企业自行编制,只在本部门、本系统或本行业采用。专用物品编码系统都是针对特定的应用需求而产生建立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HS)、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集装箱编码、其它专用物品编码、车辆识别代号(VIN)、动物编码等。

专用物品编码系统通常具有以下特点:

(1)代码在特定范围内统一赋码和管理;(2)代码结构根据特定领域、特定行业或企业的需求确定;(3)代码在特定应用范围内惟一;(4)代码仅在特定领域、特定行业或企业使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申请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在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等领域的应用,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的代码和条码标识。我国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代码及条码标识体系,推广应用商品条码,建立我国的商品标识系统。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制、应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管理全国商品条码工作。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以下简称编码中心)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机构,负责全国商品条码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第五条厂商识别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商品条码必须按照本办法核准注册,获得厂商识别代码。

第二章注册第六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可以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集团公司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按规定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七条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到所在地的编码中心地方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申请人应当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第八条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初审合格的,编码分支机构签署意见并报送编码中心审批;对初审不合格的,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将申请资料退给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九条对初审合格的申请资料,编码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人交纳的有关费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程序。对符合本办法第六、七条规定要求的,编码中心向申请人核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编码中心应当将申请资料退回编码分支机构并说明理由。第十条申请人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由编码中心发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资格。第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厂商识别代码:(一)不能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文件的。(二)社会组织、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组织或单位,非本单位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际物品编码协会章程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编码中心应当定期公告系统成员及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

第三章编码、设计及印刷第十三条商品条码的编码、设计及印刷应当符合《商品条码》(GB12904)等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编码中心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厂商识别代码。第十四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商品代码,向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通报编码信息。第十五条企业在设计商品条码时,应当根据应用需要采用《商品条码》(GB12904)、《储运单元条码》(GB/T16830)、《EAN·UCC系统128条码》(GB/T15425)等国家标准中规定的条码标识。第十六条从事商品条码印刷的企业可以向条码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取得印刷资质。获得印刷资质的印刷企业,可优先承接商品条码的印刷业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第十七条印刷企业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印刷商品条码,保证商品条码印刷质量。印刷企业接受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应当查验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并进行备案。第十八条条码工作机构鼓励系统成员和相关单位委托具有商品条码印刷资格的企业印刷商品条码。

第四章应用和管理第十九条系统成员对其厂商识别代码、商品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第二十条系统成员不得将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他人使用。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核准注册不得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条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不得伪造商品条码。第二十二条销售者应当积极采用商品条码。销售者在其经销的商品没有使用商品条码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店内条码。店内条码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店内条码》(GB/T18283)的有关规定。生产者不得以店内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使用。第二十三条销售者进货时,应当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第二十四条销售者不得经销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商品。销售者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干扰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第二十五条在国内生产的商品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时,生产者应当提供该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证明,并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备案,由编码分支机构将备案材料报送编码中心。第二十六条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负责组织全国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各级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第二十七条各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引导商品生产者、销售者、服务提供者积极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代码及条码标识体系,使用商品条码,保证商品条码质量,提高企业在商品生产、储运、配送、销售等各环节的现代化管理水平。

第五章续展、变更和注销第二十八条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为2年。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续展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第二十九条系统成员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内,持有关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第三十条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应当在停止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注销手续。第三十一条已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第三十三条编码中心应当定期公告已被注销系统成员资格的企业名称及其厂商识别代码。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罚款。第三十五条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七条销售者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商收取进店费等不正当费用的,供货商可依法要求退还。第三十八条本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实施。第三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四十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条码工作机构的管理与监督。因条码工作机构及工作人员的失误,给系统成员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一条从事商品条码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商品条码是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是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标识。零售商品代码与条码是指以满足零售扫描结算为主要目的,而为商品单元编制的代码和条码标识。非零售商品代码与条码是指以满足非零售结算为目的,而为商品单元所编制的代码和条码标识。在流通环节中,可以对该商品单元进行定价、订购或开据发票。物流单元代码与条码是指对物流中临时性商品包装单元所编制的代码和条码标识。位置代码与条码是指对厂商的物理位置、职能部门等所编制的代码与条码标识。厂商识别代码是指国际通用的商品标识系统中表示厂商的唯一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商品代码是指包含厂商识别代码在内的对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资产及服务进行全球唯一标识的一组数字代码。店内条码是指商店为便于商品在店内管理而对商品自行编制的临时性代码及条码标识。第四十三条商品条码收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1998年7月3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的《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人们往往有一种错觉,标准是免费的。天下没有免费的宴席,虽然很多标准表面上都是以免费面目出现的,实际上它们背后都存在巨额的专利使用收费,例如,美国的EPC标准就有数千项专利,标准可以不收钱,但使用这些专利可是要收钱的。同样,美国SYMBOL公司的PDF417二维条形码也是公开的标准,但它的激光识读专利却是SYMBOL所拥有的。

手机二维码更是如此,应用国外二维商品条码申请标准涉及复杂专利问题,如果没有合理解决,使用国外引进中国的条码标准具有很大风险,同时将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2006年4月从国际自动识别仪器协会公开了美国DataMatrix(DM)二维码的专利诉讼消息:美国上市公司Acacia正在以未经许可使用专利的行为,起诉主要的DataMatrix二维条码用户。已经受到起诉的公司包括:西门子、诺基亚、AMD(计算机CPU芯片制造商)、波士顿科学公司、日立和三菱公司,诉讼的内容是,应用DataMatrix条码的用户侵犯Acacia代理的Veritec公司的二维条码专利。自2005年4月起,诺基亚、阿迪达斯、AMD、波士顿科学公司、日立和三菱公司均已与Acacia达成和解,付费使用DataMatrix条形码技术。据媒体披露,其中仅仅Nokia就支付了超过2亿美元的专利费。

Acacia公司的CEO指出,与诺基亚的和解给公司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公司准备通过更加主动的专利保护工作来扩大这一收入来源。标准是技术的核心制高点,我们往往在“享受”“免费的”标准的同时,却不得不面对诸多残酷的现实。从VCD、DVD到EVD,从MP3到MP4,再从数字电视到3G,市场初始阶段标准免费使用,只要中国形成产业规模,就有国外公司来收巨额的专利费。这导致了一种普遍的现象,在国外消费市场,中国袜子玩具到处都是,高科技产品却很少看到,但具有讽刺意味的是,不小比例的高科技产品却是在中国生产的。消耗大量资源能源,拿到极低的利润,实在是令国人心痛,这也是我们国家提出科技创新和科学发展观的根本原因。

近年来,国外明显加强了对EPC编码标准、PDF417和QR二维条码标准等在中国的推广力度。这些由国外政府机构支持的标准化组织或企业,除了希望获得硬件设备:条码打印机,条码扫描枪,数据采集器以及RFID设备等等的垄断外,最大的希望就是进入并掌控中国巨大的社会经济流通信息,以全球化和高科技的面目,达到对中国有价值信息的控制,从而获得最大的商业利益。“这绝非危言耸听。”近日全国信息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发布的一则通告,证实了这种可能性的存在。该通告明确指出,使用国外二维条码标准的用户将有可能面临专利侵权的指控,并提醒中国用户注意使用国外标准而带来的法律风险有关专家表示,只有建立起具备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和相应的中国标准作为基础的信息系统,才能将信息的“根服务器”建立在中国,保证国家的信息安全,尤其是避免专利陷阱。中国人有了自己的条码,保证了中国在条码产业发展中的利润空间,避免了国外标准和专利所构成的风险,也就避免了巨额专利标准费用的外流。而现在,国内越来越多的重要领域开始出现“中国条码”的身影,这也就证明了这种趋势正在逐渐得到大众的认可。

世界已经朝着“条码时代”大踏步迈进,然而,在过去的十年里中国为何却一直滞步不前?究其原因,把持中国市场长达十年之久的有美国PDF417码、日本QR码等。这些“舶来”的二维条码没有为汉字进行特别的设计优化,对汉字的编码效率较低。相关的识读设备核心技术几乎都掌握在国外厂商手中,在国内进行销售的大多是国外厂商的代理或组装产品。国外技术标准垄断所造成的价格成本高企是一个重要原因,而“中国条码”的出现将彻底改善这种局面。

“印刷一个条码成本才几分钱,其利润增长点在于条形码识别技术的配套设备,例如:条码打印机,条码扫描枪,盘点机等,还有条码生成、打印、译码和防伪的软件。美国很多设备要卖1000多美元一台,而国内生产厂家的成本仅其几分之一,性价比上很有吸引力。”中国条码行业的领军企业矽感公司有关人士说。

随着具备中国自主知识产权的二维条码技术成为国际标准,“中国条码”将打破“舶来品”在中国市场的标准壁垒,也帮助一些企业摆脱了国外在二维条码技术上的垄断,并引领各类二维的识读设备、激光打标设备和配套软件等逐步走向实惠时代,这将大大有利于推动二维条码技术在中国的进一步普及和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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