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快递条形码的基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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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快递条形码的基本规则

作者:标尚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11-26 08:00:51

今年1月,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与宝洁(中国)达成合作共识,宝洁(中国)将在24个月内给零售商更多的补贴,推动国内30家以上大型零售商使用中国商品信息服务平台的宝洁产品信息。此举涉及全国零售门店上千家,已成为我国商品信息同步服务在零售领域全面应用的标志性事件。事实上,在欧美零售领域,已有2000多家零售商和数万家制造商应用全球数据同步系统提升电子数据交换时的数据质量。全球商品数据同步是一项由国际物品编码协会推动的全球性计划,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早在2003年就开始跟踪与研究国际商品数据同步的标准,并着手创建中国商品信息服务平台。

据了解,中国商品信息服务平台(ANCCNET,以下简称平台)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于2003年创建,是一个以商品条码申请为核心,国内权威、与国际接轨的标准化信息交换平台。平台作为中国商品条码信息通报的唯一网络途径,服务于商品的制造商、零售商、批发商以及咨询机构等,覆盖了食品制造、服装、建材、医药等行业,形成了以商品条码为标识、内容丰富全面的权威商品信息库,实现了产品信息的数据同步。

商品条码企业信息化的基石

作为中国商品信息网络通报的唯一途径,这一平台具有全面(商品信息量大、覆盖面广)、标准(遵从全球统一标准格式)、专业(获得全球数据同步国际认证)、灵活(根据需求定制个性化解决方案)、开放(公共网络门交流平台)等五大特点。而这一平台的重要支持是商品条码标识系统。

商品条码标识系统是一种开放的、多环节、多领域应用的全球统一商务语言,包含编码体系、数据载体、电子数据交换和解决方案等内容。此系统为贸易项目、物流单元、资产、位置和服务提供全球唯一的标识,不仅克服了企业内部编码系统的闭环性特点,而且提高了全球贸易、供应链管理效率和透明度,降低了管理成本。目前,商品条码标识系统在我国已广泛应用于零售业、制造业、出版业、医药卫生业、金融保险业、物流业等领域。

在商品条码标识系统的支持下,商品条码活跃在整个全球供应链管理过程中,目前已被来自150个国家和地区的100多万家企业采用,是全球通用的商务语言。为保证商品条码编码在全球范围内的唯一性,国际上统一采用分段管理、分段赋码的管理模式,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负责全国商品条码的管理与协调工作。

广泛应用让企业玩转供应链

以商品条码标识系统为基础的中国商品信息服务平台一经推出,即受到广大用户的一致好评。2008年8月,全球用户均可通过网络查询到中国商品信息服务平台中的企业信息。截至2011年6月,包括易买得、卜蜂莲花、新一佳、人人乐、家家悦、欧尚、利群、丹尼斯、华润万家南部、新华都等30家知名零售商接入平台,覆盖零售门店上千家,实现了新品信息、变更信息、价格信息等数据的同步交换,顺利完成零售渠道商品信息同步推广计划的阶段性目标。

为了让企业能够进一步提升供应链运作效率,自2010年起,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联合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和多家国内外知名零供企业、系统集成商和印刷企业联合发起的“箱码”推广活动,降低物流成本,减少资源消耗。

一次完整的商品流通过程包括从生产厂家将产品生产出来,通过运输、仓储、加工、配送到用户或消费者的物流全过程。其中分为以下几个环节:生产厂家将生产的单个产品进行包装,并将多个产品集中在大的包装箱内;然后,经过运输、批发等环节,在这些环节中通常需要做更大的包装;最后,产品通过零售环节流通到消费者手中,通常在这一环节中再还原为单个产品。人们将上述过程的管理称之为供应链物流管理。

供应链物流系统从生产、分配到销售给用户不是孤立的行为,是一环扣一环、相互制约、相辅相成的,因此,必须协调一致,才能发挥其最大效益。首先,从企业生产的角度来讲,为了满足市场需求多元化的要求,生产制造从过去的大批量、单品种的模式向小批量、多品种的模式转移,这种模式给传统的商品流通的手工统计方式带来更大的压力。手工统计方式效率低,各个环节统计数据的时间滞后性造成统计数据在时序上的混乱,无法进行整体的数据分析,进而无法给管理决策提供真实、可靠的依据。

条码技术是在计算机的应用实践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一种自动识别技术。它是为实现对商品信息的自动扫描而设计的,是实现快速、准确采集数据的有效手段。条码技术的应用解决了数据采集和数据录入的“瓶颈”问题,为供应链管理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持。利用条码技术,通过对企业的物流信息进行采集跟踪,可以满足企业针对物料准备、生产制造、仓储运输、市场销售、零售管理等全方位的信息管理需求。

物料管理。现代化生产物料配套的是否协调将极大地影响产品的生产效率。杂乱无序的物料仓库、复杂的生产备料及采购计划的执行几乎是每个企业所遇到的难题。条码技术的解决思想是:将物料进行编码并且打印条码标签。这不仅便于物料跟踪管理,而且也有助于做到合理的物料库存准备,从而杜绝因物料无序而导致的损失和混乱,加强企业资金的合理运用。对需要进行标识的物料打印其条码标识,将利于在生产管理中对物料单件的跟踪,从而建立完整的产品档案。另外,通过产品编码可建立物料质量检验档案,产生质量检验报告,与采购订单挂钩,建立起对供应商的评价体系。生产管理。在生产中可以应用产品识别码监控生产,采集生产测试数据和生产质量检验数据,进行产品完工检查,建立产品识别码和产品档案,从而有序地安排生产计划,监控生产流程及流向,提高产品下线合格率。

仓库管理。包括:出库、入库、盘库、月盘库、移库,不同业务以各自的方式进行,完成仓库的进、销、存管理。首先根据货物的品名、型号、规格、产地、牌名、包装等划分货物品种,并且分配唯一的编码,也就是“货号”。分货号管理货物库存和管理货号的单件集合,并且应用于仓库管理的各种操作。仓库又分为若干个库房,库房是仓库中独立和封闭的存货空间,库房内空间细划为库位,细分能够更加明确定义存货空间。在产品入库时将库位条码号与产品条码号一一对应,在出库时按照库位货物的库存时间可以实现先进先出或批次管理。条码技术不光可以按品种管理货物的库存,而且还可管理货物库存的具体每一单件。采用产品标识条码记录单件产品所经过的状态,就可实现对单件产品的跟踪管理,更加准确完成仓库出入库操作。一般仓库管理只能完成仓库运输差错处理(根据人机交互输入信息),而条码仓库管理不仅可以直接处理实际运输差错,同时能够根据采集的单件信息及时发现出入库的货物单件差错(如入库重号、出库无货),并且提供差错处理。

市场销售链管理。为了占领市场、扩大销售,企业根据各地销售情况的不同,制订了不同的产品批发价格,并规定只能在当地销售。但是,有些违规的批发商以较低的地域价格取得产品后,在地域价格高的地方低价倾销,扰乱了市场。由于缺乏真实、全面、可靠、快速的事实数据,企业对之也无能为力。为保证产品销售链政策的有效实施与监督,必须能够跟踪向批发商销售的产品品种或产品单件信息。通过在销售、配送过程中采集产品的单品条码信息,就可根据产品单件标识条码记录产品销售过程,完成产品销售链跟踪。

零售信息管理服务。产品从厂家经过各种批发、配送渠道,通过零售环节到达最终用户手中。零售商业企业的日常业务经营活动主要包括购、销、存3个方面。在实际作业中,商业企业推行大类管理、单品进销存管理,利用商品上现有的条码配合自打条码作为自动识别输入的基础,减少了操作时间、提高录入的准确性,节约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提高了自动化程度。

条码技术为我们提供了一种对生产、物流、零售环节的物品进行标识和描述的方法,借助自动识别技术、POS系统、EDI等现代技术手段,企业可以随时了解有关产品在供应链上的位置,并作出即时反应。当今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兴起的新的供应链管理策略,都离不开条码技术的应用。条码技术是实现EDI、电子商务、供应链现代化管理的技术基础,是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竞争能力的重要技术手段。

条形码在哪里办理,如何办理申请?商品条形码原则是商品编码的基本原则。是指同一商品项目的商品应分配相同的商品标识代码,不同商品项目的商品必须分配不同的商品标识代码。基本特征相同的商品应视为同一商品项目,基本特征不同的商品应视为不同的商品项目。通常商品的基本特征包括商品名称、商标、种类、规格、数量、包装类型等。商品的基本特征一旦确定,只要商品的一项基本特征发生变化,就必须分配一个不同的商品标识代码。

准备材料21.中国商品条码申请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一式二份(需加盖企业公章);2.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文件(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两份);3.交费凭证。可到本办理前汇款,办理时提交汇款凭据;或办理后提交汇款凭证。注:如企业有代理进出口业务,但注册的商品条码不用于代理进出口业务的产品,可按单个生产企业类型办理,需提交《进出口按单个办理声明》并加盖公章(一式两份)。商品条码是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是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标识。厂商识别代码是指通用的商品标识系统中表示厂商的一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商品代码是指包含厂商识别代码在内的对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资产及服务进行全球惟一标识的一组数字代码。

零售商品代码与条码是指以满足零售扫描结算为主要目的,而为商品单元编制的代码和条码标识。非零售商品代码与条码是指以满足非零售结算为目的,而为商品单元所编制的代码和条码标识。在流通环节中,可以对商品单元进行定价。物流单元代码与条码是指对物流中临时性商品包装单元所编制的代码和条码标识。位置代码与条码是指对厂商的物理位置、职能部门等所编制的代码与条码标识。

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申请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在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等领域的应用,促进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全球统一标识。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条码注册、编码、设计、印刷、应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主管全省商品条码工作。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江西分中心(以下简称编码机构),按照其规定的职责范围开展工作并提供相应技术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商品条码管理的有关工作。第五条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积极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代码及条码标识体系,使用商品条码,保证商品条码质量,提高企业在产品生产、仓储、配送、销售等各环节的现代化管理水平。

第六条厂商识别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有关规定向编码机构先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经核准注册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后,方可使用商品条码。集团公司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七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并在其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商品条码:(一)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饮料、酒、卷烟;(二)药品、医疗器械;(三)纺织制成品、纺织服装、针织品及其制品;(四)陶瓷制品、日用化学品、儿童玩具;(五)家用电器、电线电缆、汽车(含摩托车)零部件及配件;(六)农药、化肥、种子。前款规定的标注商品条码的产品类别需要调整的,由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预包装产品是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产品。第八条生产第七条规定的预包装产品的生产者,未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年内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并在其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商品条码。第九条系统成员使用的商品条码可以自行编制,也可以委托编码机构代为编制。系统成员自行编制商品条码的,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并在编制完成之日起30日内向编码机构备案;委托编码机构代为编制的,编码机构应当免费提供编码服务,并在3个工作日内提供给委托者。第十条商品条码的印刷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从事商品条码印刷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省级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具有相应业务范围的《印刷经营许可证》;(二)具有保证商品条码印刷质量的技术设备;(三)具有健全的商品条码印刷质量保证体系,并有效运行;(四)具有商品条码印刷质量检测技术人员和出厂检验能力。

第十一条从事商品条码印刷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承印登记、印刷品保管、印刷品交付、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等制度。印刷企业承接商品条码原版胶片、商品条码电子文件制作或者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应当查验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证明文件,并登记存档。印刷企业不得为未取得《系统成员证书》或者不能提供合法使用商品条码证明文件的委托人印刷商品条码,不得将委托印刷的商品条码提供给他人。第十二条系统成员对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不得将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他人使用。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经核准注册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二)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者使用伪造的商品条码。第十四条委托他人生产的产品,需要标注商品条码的,应当标注委托方注册的商品条码。在本省生产的产品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的,生产者应当自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到编码机构备案,并提供商品条码注册证明和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第十五条销售者进货时,应当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合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证明文件。销售者应当积极采用商品条码进行零售结算,在其经销的商品或者商品包装上已有合格商品条码的,不应再使用店内条码予以替换、覆盖;在其经销的商品或者商品包装上没有商品条码的,可以使用店内条码。店内条码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店内条码》(GB/T18283)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编码机构应当增强服务意识,建立商品条码查询系统,及时公布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等相关信息,方便公众查询。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商品条码的使用、印刷进行监督检查,依法纠正和查处与商品条码有关的违法行为,建立监督检查和违法行为记录制度。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应当利用商品条码对直接关系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预包装产品依法建立和实施质量跟踪与追溯制度。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生产者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并在其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商品条码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条系统成员的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商品条码标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核准注册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或者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者使用伪造的商品条码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三条从事商品条码管理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第七条所列产品的具体含义,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适用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的概念名称与分类。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条形码是由一组宽窄不等、黑白相间的平行线条按特定格式与间距组合起来的符号,作为一种编码信息,它是人和计算机通话联系的一种特定语言。通常印在商品或印刷品上,可以代替各种文字信息,并能通过光电读出装置,随时读取数据。

商品条码申请系统的识读性能如何,也就是说条码系统能否正常使用,主要取决于系统的识读能力和条码的印刷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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