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库存条码申请费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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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库存条码申请费用说明

作者:标尚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11-24 08:48:43

大型的零售企业都是连锁方式发展(如沃尔码,家乐福等),一般以资金雄厚、规模大、机制灵活上的优势,通过加盟、控股等多种形式发展店铺,在科学的管理体制和企业运行机制上开拓市场;由于零售企业实行总部统一核算,由配送中心统一进货,统一对对各分店配送。资金和物流是分开的,这同传统的经营方式有着很大的不同。因此,在零售企业中财务部门与进货部门保持紧密的联系是非常重要的。而现代企业仅仅依靠人性化管理是远远不够的,这就要依靠强有力的保障制度,依靠科学化的信息工具——互信恒条形码软件管理系统为零售企业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产品编码管理,是零售企业对出、入库最直接的实际运用。无论是餐饮连锁,还是服装、物流、酒类连锁,为了保持对货品在不同环节的统一监控,为所有产品在加上不同的条形码然后输入电脑,便于统一管理,监控,调配!这一功能的好处很多,这种方式保持连锁体系内部的高速运行便捷管理。其次,安全型和可追溯体系,实现责任区分和企业文化的深度植入!数据库管理,作为零售企业往往票据管理,可以找出一大堆来,而更多软性的管理会随着人员变动,新店开张,新业务拓展变得含糊不准确。那么这个时候对于连锁企业来说,比较重要的环节和事情,可以透过互信恒条形码软件建立高效便捷的数据库,从容应对!例如连锁加盟企业的人事培训和考核,可以细分记录到电脑数据库,随着员工的考核晋升依据着各自的编码,一键就知道,培训课时,奖惩细节作为标准管理的实时管理!

1.自行车条形码编码术语1.1本规则所称自行车是指纳入非机动车管理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的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及汽油机助力自行车。1.2新自行车:是指自全国统一开始实施自行车编码管理的规定时间后,企业新生产并出厂的自行车。1.3编码:是指一组有一定信息含义的数字。一组自行车的编码包括一辆自行车的基本信息,代表一辆自行车的身份。1.4刻制编码:是指通过适当的工艺手段把一组自行车编码刻制在自行车车架规定位置上的加工过程。1.5编码管理:是指编码申请、编码发放、编码刻制、编码数据收集、编码数据传输、编码数据库维护和编码使用等监督工作的系统管理。

2.编码2.1编码原则自行车编码必须遵循以下原则:编码唯一性。每一辆自行车只有一个商品条码申请编码,在全国范围内不允许有重复编码出现。编码包容性。每组条形码编码组成的数字信息包含每辆自行车的基本信息。编码可操作性。编码编制要简单易懂便于操作。生产及经销企业能快速掌握实施,管理部门能快速采集数据,并及时查找核对车辆。编码位置统一性。自行车编码统一刻制在自行车车架的某一个固定位置,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编码刻制位置。编码永久性。刻制在自行车车架上的编码必须永久保持,不易磨损和腐蚀损坏。编码实施经济性。编码刻制要简单实用,少投入,低成本,有实效。2.2新自行车的编码规则每辆新自行车的编码采用的是15位全数字代码结构,共有4部分组成,从左至右依次是企业代码、车种代码、生产年份代码、生产流水号代码,X1X2X3X4X5X6X7X8X9X10X11X12X13X14X15条码X1~X4是企业代码,由企业申请,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统一分配,在全国范围内唯一地表示自行车整车生产企业。X5是车种代码,由企业根据相关要求自行分配,具体为:1表示自行车,2表示电动自行车,3表示汽油机助力自行车。X6~X7是生产年份代码,以公元纪年的后两位表示,由企业根据自行车的生产年份自行分配。X8~X15是生产流水号代码,由企业自行分配的产品流水号,与企业代码、车种代码、生产年份代码一起唯一地表示某一辆自行车。

3.新自行车刻制编码新自行车刻制条码编码的工作由生产企业负责在自行车出厂前完成。3.1刻制位置为了便于编码刻制操作、编码查找和保护整车外观,自行车的编码应刻制在自行车车架前管的右侧、自行车中接头的底部或者不影响自行车强度且易于观察和读取的其他部位。编码可以排成一行,也可以排成两行。如果排成两行,前七位必须排在一行,后八位排在第二行。编码的方向应与前管或中接头的中心线平行或垂直。编码可以多处同时标注编码。3.2刻制尺寸自行车编码刻制的字体高度应大于4mm。3.3刻制要求自行车编码刻制后,编码要清晰可见,易于观察和便于直接读取,并采取加涂保护层等必要的保护措施,以防编码腐蚀生锈。具体刻制和保护工艺由生产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4.编码管理

4.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负责自行车生产企业的编码管理,委托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以下简称编码中心)负责全国自行车生产企业企业代码的具体实施工作。

4.2企业代码的注册4.2.1企业代码是生产企业自行车编码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自行车生产企业,对新生产的自行车编号打码,必须按照本规则核准注册,获得企业代码。4.2.2企业代码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到所在地的编码中心地方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申请注册企业代码。编码分支机构的地址及联系方式可查询编码中心网络。4.2.3申请人应当填写《中国自行车企业企业代码注册登记表》,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4.2.4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初审合格的,编码分支机构签署意见并报送编码中心审批;对初审不合格的,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给申请人并说明理由。4.2.5对初审合格的申请材料,编码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程序。对符合本规则第4.2.3和4.2.4条规定的,编码中心向申请人核准注册企业代码,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编码中心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编码分支机构并说明理由,由编码分支机构将申请材料推给申请人并说明理由。4.2.6申请人获准注册企业代码的,由编码中心负责发放全国唯一的企业代码,并颁发《中国自行车生产企业编码应用证书》。4.2.7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企业代码:(一)不能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文件的。(二)非申请人使用企业代码的。(三)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4.3企业代码的应用4.3.1自行车生产企业对经申请注册取得的企业代码享有专用权。4.3.2自行车生产企业不得将本企业所注册的企业代码转让他人使用。4.3.3任何的自行车生产企业不经注册不得使用企业代码。4.3.4自行车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基本注册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变更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文件和《中国自行车生产企业编码应用证书》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4.3.5自行车生产企业停止自行车生产时,应在停产之日起到1个月内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备案或注销手续,办理注销手续的企业同时终止企业代码的使用。4.3.6任何自行车生产企业不得擅自使用已经注销的企业代码。4.3.7自行车生产企业应在取得企业代码的基础上,根据本规则的规定刻制自行车编码。4.3.8编码中心应当定期公告已经通过注册和已经注销企业代码的自行车生产企业的名称和企业代码。4.3.9在企业代码注册登记情况发生变更或注销时,编码分支机构应对变更、注销情况进行及时的更新,并根据规定将更新信息及时提供给有关部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商品条码申请化,沟通商品生产销售信息,提高商品的竞争力,促进市场经济和贸易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范围内使用商品条码以及制作、销售条码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用于国际和国内流通领域的物品编码及相应的条码标识。商品条码包括国际物品编码(EAN码)和北美商品条码(UPC码)。本办法所称条码产品包括条码印刷品、条码识读设备、制作设备和与之相关的软硬件。第四条政府支持和鼓励企业使用商品条码。出口商品、名优产品和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产品的生产企业应积极使用商品条码;商业企业应积极采用条码扫描自动化管理系统(POS系统)。第五条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条码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条码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和管理本辖区条码工作,在条码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实施国家条码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标准,推动商品的条码化和条码技术应用;(二)受理商品条码的注册申请和商品条码备案;(三)负责商品条码和条码产品的管理和监督;(四)组织条码技术的交流和培训服务。

第二章商品条码的注册、备案与使用第六条除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况外,在我国依法成立的企事业单位使用商品条码的、必须在中国申请商品条码注册。第七条申请商品条码注册应提供下列资料报条码主管部门初审:(一)商品条码注册申请书;(二)单位代码证书及营业执照影印件;(三)在有注册商标的商品上使用商品条码的,还应提供商标注册证书。条码主管部门对初审合格的申请应于5日内报国家条码主管部门复审。第八条企事业单位取得中国商品条码注册证书后,方可正式启用注册的商品条码,并同时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条码主管部门应定期公告系统成员及其注册的商品条码。第九条需要使用北美商品条码的,可按本办法第七条有关规定申请注册。在国内获得北美商品条码注册的,视同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第十条系统成员对其注册的商品条码享有专有使用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或冒用他人的商品条码。第十一条使用商品条码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注册的商品条码只能在本企业生产、经营的商品上使用,不得出租、转让或与其他企业共用。第十二条注册的商品条码有效期为2年,期满前3个月内由条码主管部门通知系统成员参加续展复审。逾期不参加复审的,注销其注册商品条码和系统成员资格,并予以公告。第十三条系统成员更改单位名称,应自更名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或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向条码主管部门办理更名手续。系统成员与他人合资、合并,所成立的新单位需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另行办理商品条码的注册手续。第十四条系统成员终止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向条码主管部门书面申请注销其商品条码。需重新使用商品条码的,应按本办法注册新的商品条码。对已注销的商品条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启用。第十五条境外公司在本市设立的子公司如使用境外公司注册的商品条码,应持下列资料向条码主管部门申报备案:(一)境外公司的商品条码注册证书;(二)使用境外注册商品条码的授权文件;(三)子公司的单位代码证书及营业执照影印件。第十六条受委托加工产品并使用委托人注册的商品条码的,应自加工合同生效之日起15日内持下列资料向条码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领取备案证书:(一)委托人的商品条码注册证书;(二)加工合同;(三)委托加工产品的条码标识。第十七条系统成员印制商品条码需要原版胶片的,应当向商品条码原版制作者订制原版胶片。商品条码原版胶片制作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制作原版胶片,保证原版胶片质量。第十八条申请、变更商品条码注册,应按国家规定交纳费用。

第三章商品条码产品的监督管理第十九条生产、经营条码产品,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第二十条印制商品条码,必须具备相应的印制能力,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商品条码的印制业务。承接商品条码印制业务时,应查验付印方的商品条码注册证书并立档备查。印制者不得印制和提供假冒的商品条码。第二十一条条码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可到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查验其商品条码注册证书,备案证书和准印证书,检查商品条码使用规范和条码产品制造质量。对涉嫌假冒、伪造的前款证书和条码产品,可依法封存、扣押。

第四章罚则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在生产和销售的产品上伪造和冒用他人商品条码的,由条码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未售出的产品,没收已售出产品的销货款,并可处以违法经营额1至5倍的罚款。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出租、转让、共用商品条码的,由条码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但最高限额不得超过3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由条码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销毁违法的条码标识,并可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使用已注销的商品条码的,由条码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销毁违法的条码标识,并可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由条码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由条码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但最高限额不得超过3万元。第二十七条条码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条形码就是超市常见的13位数的69开头条形码,条形码是统一有北京编码机构统一下发的号码,条形码是将宽度不等的多个黑条和空白,按照一定的编码规则排列,用以表达一组信息的图形标识符。那么条形码申请需要那些条件?我司为您一一解答!

1、条形码办理,条形码申请的依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第一号令《商品条码申请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第47号令《经济特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270号文等有关规定。

2、条形码办理,条形码申请资格:依法取得市营业执照的单位或个体经营者都具有合法的商品条码注册资格。

3、条形码办理,条形码申请需提供的材料: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两份;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两份;条形码申请表;

4、条形码办理,条形码申请时间:10-12个工作日。

5、条形码办理,条形码申请使用的有效期:2年。

6、条形码办理,条形码申请到期续展:可在有限期到前3个月提出续展。

7、可使用的商品条码编码数量:前缀码为690-695开头的厂商识别代码,可使用商品条码数量多达1万种。

8、条形码办理法律效力和有效期:a、《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是企业使用商品条码的合法凭证。b、《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有效期二年(以核发日期为准),期满前三个月应办理续展手续,才能继续使用;逾期使用属非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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