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产品条码是必须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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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产品条码是必须的吗?

作者:标尚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10-15 08:08:40

条形码是由一组宽窄不等、黑白相间的平行线条按特定格式与间距组合起来的符号,通常印在商品或印刷品上,可以代替各种文字信息,并能通过光电读出装置,随时读取数据。EAN条码系统由条码符号本身、条码识读装置、接口以及计算机组成,完成商品信息的输入和输出。如何申请条形码

条码识读的符号有两种,条码符号为长方形线条图形,光学扫描器的信息读出主要就是对这些条码符号进行阅读和识别。数字符号是在线条外的数字和字母,包括0~9数字,A~Z字母,可直接为肉眼所识别,一般以8位到16位,码制不同,位数也不一样。

条形码线条的排列、宽度及线数由各使用厂商自行规定,决定编码的含义。一般在其两端均有始读、终读的记号,有的还在条线下面印有数字,可以直接识别或用光学文字读取机解读,因而也能进行商品计数、统计和管理工作。

要想得到一张质量完美的标签,除了配置高质量的条码打印机外,合理的标签纸选择也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

目前,条码打印机行业应用较多的是不干胶标签。不干胶标签由离型纸、面纸及作为两者粘合的粘胶剂三部分组成,离型纸俗称底纸,表面呈油性,底纸对粘胶剂具有隔离作用,所以用其作为面纸的附着体,以保证面纸能够很容易从底纸上剥离下来。底纸分普通底纸和哥拉辛(GLASSINE)底纸,普通底纸质地粗糙,厚度较大,按其颜色有黄色,白色等,一般印刷行业常用的不干胶底纸为经济的黄底纸。哥拉辛(GLASSINE)底纸质地致密、均匀,有很好的内部强度和透光度,是制作条形码标签的常用材料。其常用颜色有蓝色、白色。

我们平时所讲标签纸为铜版纸、热敏纸等等是指面纸而言。面纸是标签打印内容的承载体,按其材质分铜版纸、热敏纸、PET、PVC等几类。面纸背部涂的就是粘胶剂,它一方面保证底纸与面纸的适度粘连,另一方面保证面纸被剥离后,又能与粘贴物具有结实的粘贴性。

几条简单的线条就隐藏了大量信息,在使用条形码时,全部工作都根据相同的标准展开,客观且准确可靠地将信息从一个系统传输到另一个系统,不受使用者干扰。条形码技术诞生于20世纪70年代,随着制造业的繁荣,如今,条形码已成为现代生产中的一项基本标识,并已逐步延伸到刀具预调领域。

条形码出现在日常生活中的每一个角落。使用条形码可避免人工输入错误,黑色线条携载大量频繁使用的信息流,通过扫描读取信息,避免发生错误。在超市或现代仓储管理中使用条形码时,全部工作都根据相同的标准展开,客观且准确可靠地将信息从一个系统传输到另一个系统,不受使用者干扰。使用条形码系统可让每把刀具都拥有惟一的识别标识而无需考虑刀具所在位置,避免由于使用错误的刀具数据而引起设备碰撞,以及由此导致的停工期。此外,刀具无需重新测量即可再次使用。

1使用条形码为您带来更可靠的安全保障

使用条形码可避免人工输入错误。黑色线条携载大量频繁使用的信息流,通过扫描读取信息,避免发生错误。条形码技术诞生于20世纪70年代,当时第一套数据处理系统开始应用于企业资源计划系统。现在,条形码已成为现代生产中的一项基本标识,并已逐步延伸到刀具预调领域。

早在1994年,ZOLLER就已开始使用条形码系统。通过在刀具供应过程中使用条形码系统,整个操作过程的安全性及准确性几乎达到百分之百。

2用户获益显著使用条形码系统可让每把刀具都拥有唯一的识别标识而无需考虑刀具所在位置,避免由于使用错误的刀具数据而引起设备碰撞,以及由此导致的停工期。刀具无需重新测量即可再次使用。ZOLLER使用条形码携载切削刀具的名称和编号信息。条形码以标签或打印输出的方式粘贴在切削刀具上。ZOLLER预调和测量设备上安装了与之相配的条形码扫描仪。读取刀具上的条形码即可调用电子控制单元或刀具管理系统中已存储的刀具数据。当然,ZOLLER预调和测量设备也可将条形码打印到条码标签上,以便将其粘贴到刀具上。条形码扫描仪、软件和条码打印机是ZOLLER设备的选项。ZOLLER还提供用于打印数据的刀具标签,以便通过条码标签准确、可靠地识别刀具。

3使用条形码的设置表和刀具测量为每个生产项目所配备的刀具车上都附有带条形码的设置表。扫描条形码后控制系统的屏幕上显示调出的设置表,操作者可进行下一步操作。可按任意顺序从刀具车中取出附有标签和条形码的刀具并将其插入ZOLLER对刀仪的刀具主轴。摘除刀具标签并扫描条形码。ZOLLER设备自动检测需使用的刀具,并从数据库中调用刀具识别编号。然后启动测量程序,存储测量结果,打印输出至标签,从主轴中移除刀具,重新附上刀具标签并将其放回刀具车。全部操作结束后,刀具准备工作完成,随时供设备使用。整个工作过程快速、安全、准确,且完全独立于操作者。事实上,整个操作过程无任何发生输入错误的可能性。

ZOLLER条形码系统不仅能帮助完成预调和测量,还能选取订单并组织刀具。

4用条形码根据订单选取刀具操作者可在显示器上从ZOLLER刀具管理系统中选择所需的设置表,显示订单选取列表,并打印输出带条形码的列表。此外,还可输出条码标签,这样就能为每把刀具都贴上其刀具识别编号。现在,通过条形码和订单选取列表可自动调用、移除所需刀具。这样,仅需几分钟即可将全部刀具整体移至下一个生产程序。由于附有条码标签,所有刀具随时待命,整个操作过程非常简单。

ZOLLER条形码系统提供了系统且直观的信息,并帮助客户适时为机床提供正确的刀具及最佳的测量和预调。其结果是每位操作者都能快速、准确无误地操作,无需手工输入数据。

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推广应用,促进本省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设计、印刷、应用、管理等,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以及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将推广应用商品条码列入当地信息化建设内容,建立并实施有效的产品跟踪与追溯系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商品条码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四条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全省商品条码工作。市、县(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物品编码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商品条码的具体实施工作。物品编码机构应当建立信息查询系统,及时公布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注册、续展、变更、注销信息,取得商品条码印刷资格的单位、个人名单,经备案的中国商品条码、境外注册条码等,方便公众查询;及时为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商品条码技术服务。第二章注册、续展、变更和注销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应当先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经核准注册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后,方可使用商品条码。集团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单独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七条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人应当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出示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提交国家规定的其他材料。(二)审核物品编码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将申请材料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审批;初审不合格的,将申请材料退给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核准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资格,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发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第八条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为两年。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持《系统成员证书》以及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复印件,到物品编码机构申请办理续展手续。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由物品编码机构报请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核准,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第九条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持有关变更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物品编码机构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第十条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经营的,应当停止使用商品条码,并自终止经营之日起3个月内到物品编码机构办理厂商识别代码注销手续。第十一条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十二条遗失《系统成员证书》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物品编码机构申请补发,物品编码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属遗失证书的,在10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予以补发。第三章编码、设计和印刷第十三条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商品项目代码,设计商品条码。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编制商品项目代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到物品编码机构办理备案手续。第十四条商品条码的印刷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从事商品条码印刷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省级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具有相应业务范围的《印刷经营许可证》;(二)具有保证商品条码印刷质量的技术设备;(三)具有健全的商品条码印刷质量保证体系,并有效运行;(四)具有商品条码印刷质量检测技术人员和出厂检验能力。

第十五条从事商品条码印刷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承印登记、印刷品保管、印刷品交付、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等制度。鼓励从事商品条码印刷的企业取得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确认的条码印刷资格,鼓励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委托获得条码印刷资格的印刷企业印刷商品条码。第十六条印刷企业承接商品条码原版胶片、商品条码电子文件制作或者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应当查验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证明文件,并登记存档。第十七条印刷企业不得为无《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证明文件的委托人印刷商品条码,不得将委托印刷的商品条码提供给他人。第十八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出版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印刷企业商品条码印刷质量的监督检查,并定期公布监督检查情况。第四章应用与管理第十九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应当在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一)食品、卷烟、酒、饮料;(二)保健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三)日用化学品;(四)儿童玩具;(五)家用电器;(六)化肥、农药。第二十条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对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许可他人使用。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伪造商品条码;(二)冒用他人的商品条码;(三)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四)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五)其他违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销售者进货时,应当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证明文件;发现违法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拒绝销售。第二十三条对已经标注合格商品条码的商品,销售者不得另行编制、使用店内条码。对店内加工销售的商品和变量零售商品,销售者可以使用店内条码。销售者使用店内条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报物品编码机构备案。第二十四条销售者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阻碍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第二十五条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的生产者或者代理销售者应当自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到物品编码机构备案,提供该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材料。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七条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办理厂商识别代码变更、注销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八条印刷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为无《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证明文件的委托人印刷商品条码的;(二)将委托印刷的商品条码提供给他人的。第二十九条生产者未在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预包装产品的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伪造、冒用商品条码或者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一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阻碍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二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和物品编码机构从事商品条码工作的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商品条码,是指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标识,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的代码组成,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的代码和条码标识;(二)厂商识别代码,是指国际通用商品标识系统中表示厂商的唯一代码;(三)商品项目代码,是指由厂商按商品的基本特征分配给商品的代码;(四)店内条码,是指商店为便于商品在店内管理而对商品自行编制的临时性代码及条码标识。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生产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预包装产品的企业,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在其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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